本文发表于《大众科学》的前博客网络,反映了作者的观点,不一定代表《大众科学》的观点
美国人非常重视他们的权利。但是,对于实际构成“权利”的内容存在很多误解。宗教信徒认为他们有自由表达信仰的权利是正确的。这项权利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该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任何“关于确立宗教或禁止其自由活动的法律”。然而,结果是,当课堂上禁止智能设计创造论或禁止在学校体育赛事中祈祷时,虔诚的信徒会觉得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毕竟,第一修正案不应该禁止政府干涉这项基本权利吗?
答案是否定的,这代表了理解权利的实际含义时的一个重要区别。由于公立学校是政府运营的机构,允许在学校活动中祈祷或在课堂上宣扬宗教教义直接违反了第一修正案。这些活动侵犯了那些不持有相同宗教信仰(或根本没有宗教信仰)的人的权利。关键是,权利是政府必须以特定方式行事和避免以其他方式行事的义务。第一修正案规定政府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免受宗教建立的影响。你可能有自由表达信仰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你有权在公立学校将你的观点强加于他人。
正是这种对权利作为政府必须遵守的义务的理解,构成了上个月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的美国科学促进会年会上的鲸类(鲸鱼和海豚)权利宣言的基础。这样的宣言是一个充满误解的雷区,正如英国广播公司(BBC)的标题“科学家称海豚应享有与人类相同的权利”所迅速展示的那样。然而,根据洛杉矶洛约拉马利蒙特大学商业伦理学主席托马斯·I·怀特的说法,赋予非人类人格权并不会使它们与人类平等。它们不会投票,不会担任陪审员,也不会上公立学校。但是,通过在法律上将鲸鱼和海豚定义为具有法律规定的个人权利的“非人类”,这将迫使政府保护鲸类免遭屠杀或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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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特说:“认知和情感复杂性的证据(目前在海豚身上得到最强有力的证明)支持了这些鲸类是‘非人类’的说法。” 因此,鲸类应该被视为人类“不能利用”的对象,并且作为个体具有“道德地位”。他说:“因此,出于人类的目的而杀害、伤害或囚禁这些生物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
这个想法并不像听起来那么激进。法律完全有能力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制造和取消“人”。例如,1894年的一起最高法院案件(Lockwood, Ex Parte 154 U.S. 116)裁定,“该州有权决定其中使用的‘人’一词是否仅限于男性,以及是否允许女性在该联邦执业律师。” 尽管这项裁决听起来令人发指,但这种先例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1931年,马萨诸塞州的一位法官裁定,女性可能被剥夺陪审员资格,因为“人”一词是可以由法院解释的术语。
1886年,最高法院将人格地位授予第一个非人类,最引人注目地展示了这种对人格的灵活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一家公司和南方太平洋铁路公司(强盗大亨利兰·斯坦福帝国的一部分)通过法律漏洞偷偷获得了第14修正案下的完整人格权。根据2010年“公民联合”裁决,这些权利现已扩展到所有公司,这使得米特·罗姆尼可以自信地宣布“公司是人,我的朋友们。”
但在1886年之前,可以追溯到17世纪,公司被视为“人造人”,这是一个法律术语,为公司提供某些权利,但没有公民的全部权利。通过使用第14修正案的措辞(旨在保护前奴隶免受寻求“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而没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的州政府的侵害),裁定公司应享有相同的地位。结果,在1890年至1920年期间,在提交最高法院的所有第14修正案案件中,有19件涉及非洲裔美国人,而288件涉及公司。通过法律的一笔勾销,人造人被授予了公民的所有保护。
但这不太可能发生在鲸鱼、海豚甚至大型猿类身上。“非人类”的定义类似于早期“人造人”的传统,即赋予政府有义务保护的有限权利。此外,根据怀特的说法,该术语仅适用于具有自我意识、复杂的社交和情感生活以及意识证据的非常具体的非人类标准(因此,例如,蚂蚁在法律上永远不会被视为人)。根据怀特的说法,海豚和鲸鱼的情况已经满足了这些标准,我们的法律机构应该将这些证据纳入美国法学中。
怀特说:“科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科学进步会定期提出重要的伦理问题。” “随着科学研究产生更准确的宇宙图景,它通常会揭示人类态度和行为可能与这些新事实不同步的方式。”
这在世界某些地方已经确立。2008年,西班牙议会就大型猿类得出了类似的结论,首次赋予非人类动物有限的人格权利,以便,根据《卫报》报纸报道,它们“应该享有生命、自由和免受酷刑的权利”。这一裁决出台的前一年,奥地利动物权利倡导者曾试图(但失败了)收养黑猩猩Hiasl,以防止他被卖给动物园或实验室。该案的法官裁定,黑猩猩被定义为财产,因此不能被收养(法律只允许“人”收养)。但是,正如该术语的历史所暗示的那样,现代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固有的东西会阻止不同的法官得出不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