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脑的审判

一次近距离的陪审团经历,促使一位神经科学家思考当法律上的“有罪”概念与科学上的“责任”和“自由意志”概念相遇时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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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大众科学》的前博客网络,反映了作者的观点,不一定代表《大众科学》的观点。


当一个没有犯罪记录的人犯下令人不安的暴力犯罪时,这令人感到不安。也许他刺了他女朋友40刀,然后把她的尸体扔在沙漠里。也许他爬到钟楼顶部,枪杀了无辜的路人。或者,也许他在红灯时从车里爬出来,用突击步枪的26发子弹几乎将一名毫无防备的警察斩首。也许他甚至淹死了自己的孩子。或者枪击了美国总统。

这种震惊是显而易见的(注意:这些都是真实案例)。我们邻居、在我们前面排队结账的人,我们自己(!)都有可能做出如此可怕的事情,这个概念深深地触动了我们的思想。我们想知道,“发生了什么?这个人到底怎么了?”

毕竟,在过去的20年里,被告下班后就回家陪家人——他为什么要去抢劫那家酒品店?是什么让他扣动了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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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当我被传唤参加陪审团时,这个问题让我感触很深。当我去县法院时,我想知道是否会被要求对像上面那样的死刑谋杀案做出裁决。作为一名年轻的神经科学家,这个前景让我感到不安。

在审判中,被告的律师可能会辩称,在犯罪时,他的决策能力减弱了,他没有完全自由地选择是否犯罪。他们可能会引用某种形式的神经科学证据来论证,在犯罪时,他的大脑没有正常运转。陪审团和法官必须决定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根据杜克大学的妮塔·法拉哈尼(Nita Farahany)最近的一项研究,在2005年至2012年间,约有1600起刑事案件在辩护中提出了神经科学证据。关于辩护是否能胜诉的问题,法拉哈尼告诉《大西洋月刊》的格雷格·米勒,“从百分比来看,人们在有神经科学的情况下似乎比没有神经科学的情况下表现得稍微好一些。” 从理论上讲,神经科学对法律程序的影响是完全合理的。神经科学可以而且应该为法律系统如何考虑行为提供信息。

我同意——在某种程度上。在为法医精神病学教科书撰写的一篇论文(《法医精神病学和心理学实践》)中,亚历山大·韦斯特法尔(Alexander Westphal)、斯宾塞·希金斯(Spencer Higgins)和我一致认为,神经科学可以提供很多东西。但我们也讨论了法院在使用神经科学证据(特别是神经影像学)来理解行为方面存在的一系列缺陷和局限性。

当我在排队通过金属探测器时,我反思了我们的论文,特别是法律系统和神经科学在处理人类行为方面的方法有何不同,以及这种差异给陪审团带来了不合理的负担。

我们的“陪审员入门”视频指示我们寻找案件某些方面的合理怀疑。如果我们发现任何合理怀疑,我们就应该判被告无罪。

陪审团评估案件的两个方面是否存在合理怀疑:被告是否实际犯下了罪行(法律上称为actus reus)以及在犯罪发生时,被告是否明白他或她正在做错事*(法律上称为mens rea)。即使有完美的证据表明被告确实犯下了罪行,如果他没有意图明知犯罪,他也不是完全有罪。

mens rea的缺失减轻了被告的刑事责任,使他有权获得较轻的刑罚:例如,终身监禁而不是死刑。特别令人信服的缺乏mens rea或精神缺陷可能导致陪审团判定被告“有罪但精神错乱或患有精神疾病”。

坐在“仅限咖啡”的区域,我认为如果actus reus被证实——如果被告真的犯下了像我上面引用的那些令人震惊的暴力犯罪——那么存在某种大脑异常几乎是理所当然的。正常人不会刺伤他们的女朋友或岳母。他们不会枪杀无辜者或向总统开枪。异常行为反映了异常的大脑功能,因此,求助于神经科学来解释犯罪行为是合理的。

但是陪审员被指示评估的不是大脑功能的异常本身,而是自由意志的能力,法院认为这是mens rea所必需的。这很重要。

根据最高法院(莫里塞特诉美国案(1952年))的说法,“对人类意志自由的信念以及正常人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能力和责任”是美国法律体系在处理惩罚、量刑和监禁问题时“普遍”、“持久”和“本能”的基础。这种说法肯定了自由意志,但没有明确否认自由意志的哲学对立面:决定论。

为了消除任何歧义,最高法院(美国诉格雷森案(1978年))断然宣布,“对人类行为的决定论观点……与我们刑事司法系统的基本原则不一致。”简而言之,法律责任要求自由意志的存在,如果某种东西——无论是大脑异常、药物还是环境——阻碍或妨碍了自由意志,法律责任就会减轻。

坐在纽黑文县法院,最高法院的这些声明对我来说变得真实起来。如果我是一名陪审员,我会被问到,是否存在合理怀疑,即个人是否完全拥有自由选择是否犯罪。我可能必须评估支持或否认这一说法的神经影像学证据。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法院处理自由意志的方式与神经科学的“普遍”——但非本能的——原则不相容,即行为是大脑功能的最终产物。

大脑功能是由生化反应产生的,这些生化反应是由遗传和环境因素相互作用塑造的。因此,大脑不是自由的,因此,人类行为也不是自由的。

事实上,神经科学表明,尽管我们有直觉,但自由意志可能根本不存在。神经科学不能最终证明自由意志存在,但每一项报告基因、环境和行为之间存在某种相关性的研究都增加了人们日益增长的合理怀疑,即我们每个人都在掌管着一个主权思想,我们在法律面前是独立和平等的。

在我们的论文中,我们承认神经科学和法律之间的僵局,并提出了一个框架,可以避开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辩论。

考虑一下我妹妹的吉娃娃犬佩妮是否具有道德能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否具有刑事责任。尽管佩妮有独特的个性和智力等等,但很难认为佩妮在道德上或刑事上负有责任。用神经科学术语来说,佩妮没有产生这种行为的大脑区域。

佩妮在道德上不负责任——而且不是她自己的错:她的基因没有产生一个能够进行微妙道德判断的大脑,所以我们并不太担心佩妮是否“自由”承担道德责任。

如果佩妮缺乏道德责任所需的大脑区域,那么我们人类的成员也可能因某种发育过程(如遗传或环境异常)或后天过程(如中风或肿瘤)而缺乏这一神经系统的一部分,这似乎是合理的。

在没有完全发挥作用的道德中心(例如,克吕弗-布西综合征)的情况下,道德推理的充分表达是不可能的,就像在没有完全发挥作用的语言中心(例如,失语症)的情况下,言语的充分表达是不可能的一样。

当我们考虑到神经中心对于道德行为是必要的时,询问大脑功能是自由的还是被决定的就偏离了重点:如果没有产生道德判断的大脑中心,道德判断就根本不可能发生。

有充足的合理怀疑表明任何人都有自由意志。刑事责任问题应该在于,被告是否拥有产生道德行为所需的大脑中心,如果没有,社会是否可以提高或恢复这些能力。但这并不是陪审团的任务。

这些神经系统是被决定的还是自由的并不重要,但是某人是否拥有所需的神经系统以及它们是否正常运作非常重要。

在我喝了几杯咖啡,并焦急地搓着手之后,法官(不幸地?)解除了我的陪审团职责。我离开时坚信,为了让神经科学和法律系统进行有意义的沟通,其中一方需要改变他们对行为的“普遍”方法。我想知道会是哪一方。

*编者注:这篇文章的原始版本中对“mens rea”的描述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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