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机构的目的(以及这应如何影响其对不当行为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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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大众科学》的前博客网络,反映了作者的观点,不一定反映《大众科学》的观点


在我定期教授的“科学伦理”课程中,学生们会花大量时间通过撰写案例研究的回复来磨练他们的伦理决策技能。(最近的一篇文章阐述了我们处理这些案例的基本策略。)在一个学期的时间里,我的学生对案例的回复为我提供了关于他们伦理决策发展的相当好的数据。

他们也不时提出一些让我说“嗯……”的主张。

这是一个这样的主张,最近在一个案例中提出,该案例的主人公是一位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研究评审组(即,一个评估提交给NIH的资助申请优劣的委员会)任职的科学家,她必须决定如何回应她在一份申请中发现的剽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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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H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有价值的项目获得资助,而不是惩罚科学家的剽窃行为。

基于这一主张,该学生认为,研究评审组成员是否必须就剽窃行为向NIH提交正式报告尚不清楚。

我认为这个主张很有意思,尽管我认为我们最好稍微剖析一下它。例如,什么算是有价值的项目

拟议的研究如果成功,能够为我们共享的科学知识体系贡献新的知识,这是否就足够了?研究产生的预期知识是否需要重要,如果是,根据什么标准?(显然适用于紧迫的问题?增进我们对世界某些部分的基本理解?令人惊讶?解决正在进行的科学辩论?)提案是否需要传达证据,表明提案者很有可能成功进行研究(因为他们拥有科学技能、机构资源等)?

剽窃是否可以作为反对此处价值的证据?

如果我们认为应该评估的是提案而不是提案者,也许我们会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答案。即使提案者在学术诚信方面被认为不足(因为她似乎不知道如何正确引用他人的文字或想法,或者即使知道如何也不在乎这样做),也许拟议的研究设计良好,有可能成功,并且有可能对该领域的知识做出重要贡献。

但是,联邦资助者(如NIH)的期望之一是,获得资助的科学家的研究结果将被撰写出来并在科学文献中分享。 除此之外,这意味着提案者需要看到项目成功完成(包括发表结果)的科学技能之一是在不违反诚实学术基本标准的情况下进行写作的能力。一篇传达重要结果但同时犯下剽窃行为的论文不会为NIH资助研究人员带来荣誉。

更广泛地说,某事(如检测或惩罚剽窃)不是主要目标并不意味着它不是可能支持主要目标的目标。在某种程度上,在提案研究中某些类型的行为可能将科学家标记为不负责任地开展研究的坏风险,我认为资助机构在看到这些行为时标记它们,并将该信息与其他资助机构共享是完全合适的。

同样,在某种程度上,像NIH这样的机构可能会因剽窃行为而惩罚科学家,它通常施加的惩罚是禁止该科学家在有限的年限内获得资助资格。换句话说,惩罚相当于“你拿不到我们的钱,并且在接下来的N年里你也不能再向我们申请钱。” 在我看来,这种惩罚看起来并不不成比例,并且对剽窃的资助申请者施加这种惩罚并没有严重偏离确保有价值的项目获得资助的主要目标。

但是,和往常一样,我对大家对此的看法很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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