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大众科学》的前博客网络,反映了作者的观点,不一定反映《大众科学》的观点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为什么捏造和伪造对科学知识构建有害。简单来说,如果你试图建立关于世界的可靠知识体系,那么编造事实(而不是,比如说,仔细观察世界并准确报告这些观察结果)往往不会让你更接近这个目标。
与捏造和伪造一样,剽窃也被广泛认为是科学项目中的重罪,但对于为什么它有害的解释通常使其看起来与捏造和伪造不同类型的罪行。例如,Donald E. Buzzelli (1999) 写道:
[P] 剽窃是剥夺科学工作者对其工作的功劳的行为,而不是败坏记录的问题。(第 27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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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th D, Pimple (2002) 写道:
罗伯特·默顿提出的科学理想之一是“公正性”,认为重要的是发现,而不是谁做出发现。根据这一规范,科学家不会根据研究者的种族、宗教、性别、声望或任何其他偶然特征来评判彼此的工作;工作是根据工作本身来评判的,而不是根据工作者。如果我们发现爱因斯坦剽窃了相对论,对相对论理论也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P] 剽窃……是对科学家群体的冒犯,而不是对科学本身的冒犯。谁做出特定的发现,对于一百年后的科学来说无关紧要,但今天,对于科学家群体来说至关重要。剽窃是一种窃取功劳的方式,是在不应获得功劳的地方获得功劳的方式,而功劳,通常以作者身份的形式出现,是科学领域的硬通货。对科学家(作为科学家而言)的冒犯是对科学的冒犯,从某种意义上说,剽窃对科学家的冒犯就像伪造和捏造对科学的冒犯一样深刻。(第 196 页)
科学在一百年后将不会在意是谁做出了特定的发现,但今天,这对科学家群体来说至关重要。剽窃是一种窃取功劳的方式,是在不应获得功劳的地方获得功劳的方式,而功劳,通常以作者身份的形式出现,是科学领域的硬通货。对科学家作为科学家的冒犯是对科学的冒犯,从某种意义上说,剽窃对科学家的冒犯就像伪造和捏造对科学的冒犯一样深刻。(第 196 页)
Pimple 声称,剽窃不是一种破坏科学知识构建项目的冒犯本身。相反,这种罪行在于剥夺其他科学家因参与这项知识构建项目而应得的奖励。换句话说,Pimple 说剽窃的问题不在于它不诚实,而在于它不公平。
虽然我认为 Pimple 识别出负责任的科学行为除了诚实之外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即对同事科学家的一种公平,但我也认为这种对剽窃的分析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即歪曲文字、想法、方法或结果的来源会破坏科学知识构建项目。
从表面上看,剽窃虽然可能对报告被窃取的人来说是令人讨厌的,但似乎不会破坏科学界对现象的评估。毕竟,我们仍然在汇集和比较许多不同的观察报告,以确定我们对现象体验的稳定特征。但是,这种比较通常也涉及对话。作为知识构建项目的一部分,从最早的实验计划到结果发表之后,科学家们都在参与提出和回答有关体验细节以及观察到该现象的条件的问题。
将别人的诚实观察报告谎称为自己的报告,剥夺了该报告在对话中提供准确信息的能力。很难回答关于你实际上没有做的实验的微小、看似微不足道的实验细节的问题,也很难完善对别人经历的描述。此外,这种歪曲进一步破坏了构建更客观知识的过程,因为它未能贡献实际的洞见,而这位科学家似乎正在贡献自己的观点,但实际上是在贡献别人的观点。而且,虽然看起来有相当多的科学家正在调集资源来理解某个特定现象,但如果其中一些科学家是剽窃者,那么实际上正在努力解决这个问题的科学家比看起来要少。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知道的比我们认为的要少。
鉴于通往客观知识的互主体性途径,未能真正参与对话最终可能会使他人的某些主观偏见保留在由此产生的集体“知识”中。
客观知识是在科学界成员相互合作以筛选掉主观偏见时产生的。这意味着良好科学所需的诚实超越了对已观察到的内容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进行的准确报告。由于每个人的报告都受到个人视角的塑造,因此客观的科学知识也取决于对实际参与观察的个人主体的诚实。因此,剽窃通常被科学家认为是科学知识的威胁较小(而更多的是“混蛋”行为),但它可能对产生客观科学知识的项目构成与彻底捏造一样大的威胁。
我在这里争论的是,剽窃是一种不诚实行为,它可以直接破坏科学的知识构建项目。即使剽窃者抄袭的内容从实际收集或分析数据或从中得出结论的人的角度来看是“准确的”,但将这种贡献与真正的作者分开意味着它在持续的科学对话中无法发挥相同的作用。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讨论科学家的义务,研究科学家的积极义务可能是什么,并考察这些义务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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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zzelli, D. E. (1999)。严重偏离公认的实践。《科学与工程伦理学》,5(2), 275-282。
Pimple, K. D. (2002)。研究伦理的六个领域。《科学与工程伦理学》,8(2), 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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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文章:
我们欠你们什么, “我们” 到底是谁? 科学家的义务(第 1 部分)
科学家的力量和他们不应该使用的方式:科学家的义务(第 2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