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的情绪实验是否违反了研究伦理?

您可以在此处阅读该研究本身,以及此处关于该研究的非常全面的讨论。1. 如果您打算在同行评审的科学期刊上发表您的研究,您应该在适当的伦理监督下进行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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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在《大众科学》的前博客网络中,反映了作者的观点,不一定反映《大众科学》的观点


您可以在此处阅读该研究本身,以及此处关于该研究的非常全面的讨论。

1. 如果您打算在同行评审的科学期刊上发表您的研究,您应该在适当的伦理监督下进行该研究。实际上,提交过程通常涉及明确声明您已这样做(对于人体受试者研究,提供相关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的批准文件,或 IRB 确定该研究免于 IRB 监督的文件)。

2. 作为研究人员,您认为您的研究不会使您的人体受试者遭受特别大的伤害的判断,不足以使该研究免于 IRB 监督。确定您的研究免于 IRB 监督的最佳方法是将您的方案提交给 IRB,并由 IRB 确定其免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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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们判断违反他们的知情同意(例如,不让他们知道他们是研究中的人体受试者,而您正在操纵他们的环境,并且不给他们选择退出您的研究的机会)本身就是对他们的伤害,这是合理的。 当我们重视自己的自主权时,当别人无视它时,我们往往会感到恼火。

4. 研究人员、IRB 和公众无需判断一项研究与[填写一个特别可怕的人体受试者研究案例的名称]一样糟糕,就可以判断该研究中研究人员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我们当然可以(而且应该)要求更多,而不仅仅是“不像塔斯基吉梅毒实验那么糟糕”。

5. IRB 对一项研究的批准意味着该研究已接受伦理监督,但这并不能保证该研究中对人体受试者的待遇将是合乎道德的。IRB 也可能会做出有问题的伦理判断。

6. 认为您通常可以用服务条款或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来替代知情同意文件是不合理的,因为后者应该对您潜在的人体受试者清晰易懂,而前者的编写方式甚至律师也很难阅读和理解。服务条款或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而不是用户。(顺便说一下,其中一些用户正值青少年早期,这意味着他们可能应该被视为“弱势群体”的成员,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而不是更少。)

7. 仅仅因为像 Facebook 这样的公司可能“经常”对用户的环境进行操纵,并不能使这种操纵在出于研究目的时自动合乎道德。这也不意味着当 Facebook 出于自身目的进行操纵时是合乎道德的。 碰巧的是,同行评审的科学期刊、资助机构和其他社会结构往往对进行人体受试者研究以建立知识的科学家提出比(例如)公司与人类互动时更高的道德标准。 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我们对科学知识建设者的道德要求太高。相反,这可能意味着我们对公司的道德要求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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