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不当行为”:当科学家没有得到公平的认可时,他们该如何应对?

正如我在之前的帖子中提到的,我最近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科学领导与管理(SLAM)研讨会系列上发表了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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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大众科学》的前博客网络,反映了作者的观点,不一定代表《大众科学》的观点


正如我在之前的帖子中提到的,我最近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科学领导与管理(SLAM)研讨会系列上发表了演讲。演讲结束后(题目为“研究生、科学展览、记者和狮子鱼:关于竞争、认可以及向公众传播科学的案例研究”),进行了一场讨论,我希望这次讨论至少和我的感受一样有趣。

其中一个问题是,当其他科学家从事的行为有问题,但又没有达到科学不端行为的程度时,科学界的成员有什么补救措施。

如果一位科学家从事捏造、伪造或剽窃行为——如果你能证明他们确实这样做了——你至少可以合理地从你的机构、资助者或联邦政府那里获得帮助,以制止这种不良行为,修复一些损害,并确保犯错者受到惩罚。但是,不端行为是一条巨大的底线,它对科学知识建构的集体项目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科学家们希望大多数科学家永远不会从事这种行为,无论情况多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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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其他在科学行为中存在道德问题的事情要普遍得多。关于对科学贡献的适当认可的争议(这是我在演讲中提到的内容)非常常见,以至于大多数从事科学工作一段时间的人都有他们可以告诉你的第一手故事。

剥夺某人对其研究贡献的公平认可不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有人对你这样做,你可以向谁求助?研究诚信办公室会追究没有充分承认你对合著论文的贡献(并在此过程中将你从第二作者降为第三作者)的合著者吗?还是你只能忍气吞声?

问题的核心在于,弄清楚目前有哪些机制可以解决这类问题。

是否有可能扩展政府对剽窃的官方定义——“在没有给予适当认可的情况下,挪用他人的想法、过程、结果或文字”——来涵盖你被给予认可但不足够的情况吗?

当科学家确定谁对报告研究发现的科学论文的贡献足以成为作者时——以及各种贡献的大小应该如何反映在作者栏的姓名排序中——是否有清晰、客观、正确的答案?是否有科学家正在使用以分配适当认可的广泛接受的标准?或者,标准是否在局部、情境上有所不同?缺乏一套明确的共享标准,是否会造成科学家们在可能的情况下,准备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模糊之处?

我们之前讨论过整个科学界没有统一采用的单一作者标准。也许为这样一个共享标准辩护将有助于科学家保护自己免受贡献被最小化——也有助于他们避免无意中最小化他人的贡献。

然而,在我们等待一个共享标准被接受的同时,有许多科学期刊清楚地阐明了它们自己关于谁可以算作作者以及对研究和论文写作的哪些贡献达到或没有达到获得作者署名的标准的标准。如果你已将你的作品提交给具有此类明确政策的期刊,并且你的合著者颠覆了该政策以歪曲你的贡献,你可以将问题提交给期刊编辑。事实上,撤稿观察充斥着因作者署名问题而被撤稿的论文示例,这些论文的问题在于谁被或没有被认可为已发表作品的作者。

虽然从期刊编辑那里获得补救可能比什么都没有好,但撤稿是一种会在科学声誉上留下印记的事情——也会在科学家们为了协调他们在科学知识构建项目中的努力而需要的人际关系上留下印记。然而,我认为,不给予与你合作的其他科学家对他们贡献的公平认可,会损害这些关系,也会损害那些经常最小化他人贡献同时夸大自己贡献的科学家的声誉。

因此,也许鉴于目前存在的规则和执行机制,标准中的差异以及它们造成的模糊之处,科学家们现在可以做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在每次合作的开始就清楚地沟通贡献和认可。当人们正在为构建的知识做出贡献时,明确识别这些贡献在我看来是一种好的做法,可以帮助防止其他人的贡献被我们忽视。讨论不同的部分如何导致更好地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也可能有助于合作者通过做出额外的贡献来弄清楚如何在他们的研究问题上取得更多进展。

当然,阐明合作中每个人做出的具体贡献可能比根据哪个贡献最大或最重要来对其进行排名要容易。但也许这对于一个明确的作者标准来说是一个很好的论据,在这个标准中,作者明确说明他们贡献的细节,并避开关于实验设计是否比本次合作中的数据分析更重要或更困难的问题。

有一种讽刺的意味,那就是你感觉自己有更好的工具来打击发生频率较低的不良行为,而不是打击一直发生的不良行为。关于认可的争议可能感觉小到足以在大多数时候容忍,这是一种意见分歧,可能会暴露在科学界中权力梯度,而科学界喜欢将自己视为平等主义者。但特别是对于那些处于权力梯度错误端的人来说,对其辛勤工作认可的侵蚀可能会造成伤害。它甚至可能会降低他们与其他科学家合作的意愿,从而削弱了有助于高效构建知识的合作机会。科学家有权期望彼此做得更好。当他们这样做时——以及当他们表达这些期望(以及当他们的科学同行没有达到这些期望时他们的失望)时——也许关于公平认可的争议将变得足够罕见,以至于有一天,大多数从事科学工作一段时间的人不会有关于它们的亲身经历可以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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