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伪造或剽窃数据可能会导致资助被撤销或研究人员因违反科学专业准则而被列入黑名单。现在,一些资助者正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处理给予犯下性侵犯行为的科学家的资助。
美国政府不将性侵犯行为归类为科研不端行为。相反,正如最近备受瞩目的案例所示,当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和国家卫生研究院(NIH)面对资助接受者的性骚扰行为时,必须在相对较新的法律环境中摸索。研究伦理专家表示,明确的是,机构、组织和研究人员都需要改进对此类行为的应对。
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国家职业与研究伦理中心主任C. K. Gunsalus说:“公众有权要求我们以荣誉和正直的方式进行公共资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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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丑闻在2月2日爆发,《纽约时报》报道称,分子生物学家杰森·利布(Jason Lieb)在内部调查发现他对女研究生进行了不受欢迎的性挑逗,并与一名丧失能力且无法 consent 的学生发生了性行为后,离开了伊利诺伊州的芝加哥大学。1月份,加州理工学院帕萨迪纳分校的理论天体物理学家克里斯蒂安·奥特(Christian Ott)因违反该机构的性骚扰政策而停薪留职的消息公之于众。去年10月,天文学家杰弗里·马西(Geoffrey Marcy)在类似的判决后宣布将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退休。
利布、奥特和马西分别为各自的大学带来了数百万美元的政府研究经费,这些大学现在必须决定如何处理这笔钱。资助机构和组织必须遵守第九条法案(Title IX),这是一项联邦法律,禁止在任何接受政府资金的教育项目中存在性别歧视(在法律术语中,可以包括骚扰或性侵犯)。该法律自1972年起生效,但在2011年,美国教育部表示将加强对性骚扰方面的执法。
为了遵守第九条法案,机构必须设立一名代表,负责调查和解决性别歧视指控。对利布、奥特和马西的调查都通过了他们各自大学的第九条法案办公室进行。
一旦第九条法案调查完成,机构必须决定是否采取纪律处分。如果资助机构认为有必要,它可以启动自己的调查并处以额外的处罚。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和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最近都发表声明表示,它们不容忍受资助者的性骚扰行为;国家科学基金会甚至威胁要完全撤销不遵守第九条法案的机构的资金。但它从未因违反第九条法案而禁止资助接受者,更不用说机构了。
坦佩市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的人类学家凯蒂·欣德(Katie Hinde)说:“声明对于改变文化是有好处的,但它们必须得到行动的支持。”
这个过程比简单地撤销现有资助要复杂得多。“人们来找我们说,你们为什么不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天文学部门负责人詹姆斯·乌尔维斯塔德(James Ulvestad)说。“嗯,资助机构能做的只是联邦法律允许我们做的。”
一般来说,资助奖励是授予机构,而不是担任项目首席研究员(PI)的个人。即使首席研究员被发现违反了机构政策,他或她的资助资金仍将继续用于支持受影响项目中的研究生、博士后研究员和其他合作者。
利布是超过120万美元 NIH 资助的首席研究员或共同首席研究员,芝加哥大学可以提名某人来取代他。奥特参与了超过 320 万美元的 NSF 资金;NSF 发言人艾薇·库佩克(Ivy Kupec)表示,这些资助正在审查中,但其状态目前保持不变。奥特仍然可以使用 NSF 的设施,包括伊利诺伊州的 Blue Waters 超级计算机,他在该计算机上运行超新星爆炸的模拟。
马西拥有许多利润丰厚的私人资助,包括参与了 1 亿美元的“突破聆听”地外文明搜索项目。这些资助已转移给新的首席研究员。他的老雇主现在正在为以马西名义获得的共计约 100 万美元的两项 NASA 资助指定新的首席研究员。
安娜堡密歇根大学研究诚信专家尼古拉斯·斯泰内克(Nicholas Steneck)说,实际上是一起性侵犯案件促成了现代美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1989 年,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收到投诉,称一名资深研究人员在带本科生到另一个国家的研究地点时存在不当行为。该机构的督察长最终发现,该研究人员“在研究地点;在前往研究地点的途中;以及在他的住所、汽车和办公室”对女研究生和本科生犯下了“16 起性不当行为”。其中许多可以归类为性侵犯。
根据当时对不端行为的定义(包括“严重偏离”公认的研究实践),该机构禁止他在五年内接受联邦资助。在就该短语的含义进行激烈争论之后,各机构在 2000 年将其从不端行为的定义中删除。“性骚扰不应被容忍,”斯泰内克说。“但要说‘这是科研不端行为,应该这样处理’并不容易。”
斯泰内克补充说,美国机构或许可以从其他国家的资助者那里学到一两件事。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见“行为准则”)都要求联邦资助的科学家达到最低道德标准,其中明确描述了机构的角色。
他说:“你需要制定明确的行为准则,明确预期。”
行为准则
各国在如何处理联邦研究资助接受者的性不端行为方面,法律差异很大。一些国家将其与科研不端行为紧密联系起来;另一些国家则将该问题更多地视为工作场所违规行为。
加拿大
加拿大负责任的研究行为三机构框架指出,“研究人员应遵守适用的机构政策以及专业或纪律标准的要求。”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准则》将“其他形式的不端行为,如骚扰、欺凌或财务不端行为”归类为受雇员与其机构关系约束。
欧洲
《欧洲研究诚信行为准则》在其诚信原则中包括“对未来科学家和研究人员的责任”。
美国
在 2000 年,一个涵盖性侵犯行为的短语从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中删除。但资助者必须遵守被称为第九条法案的法律,该法案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本文经许可转载,最初于 2016 年 2 月 8 日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