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立性问题上没有人是中立的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已就互联网是否应被重新归类为公用事业以维护网络中立性征求意见,但该动议面临政治和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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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前,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新的法规,如果获得通过,将彻底改变我们所知的互联网。该提案允许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建立“快车道”,网站可以付费访问这些快车道以实现更快的 内容传输,这引起了广泛的反对,倡导者认为这将扼杀网络上信息的自由流动。
 
联邦通信委员会已经给自己留了一条摆脱困境的出路——主席汤姆·惠勒宣布,委员会邀请就其是否应将互联网重新归类为公用事业征求意见,此举将绕过拟议法规的需求——但目前尚不清楚联邦通信委员会是否真的愿意这样做。
 
问题的核心是一个名为网络中立性的概念,即所有互联网流量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以维护网络上内容的开放访问。网络中立性的倡导者,包括奥巴马总统以及谷歌、Facebook 和 Netflix 等数百家硅谷公司,认为允许 ISP 对处理某些类型的流量收取不同费率将使亚马逊等大型公司挤垮那些没有资金竞争的网站。
 
联邦通信委员会于 2010 年首次尝试制度化网络中立性。但今年 1 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 驳回了该法规,理由是联邦通信委员会无权要求 ISP 平等对待所有流量。新提案试图在不超出地方法院裁决的范围内,编纂类似于网络中立性的内容,但该裁决严重限制了其这样做的能力。
 
将互联网重新归类为像电话服务一样的公用事业,会将其更牢固地置于联邦通信委员会的监管之下。许多开放互联网倡导者多年来一直呼吁重新分类,将其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但到目前为止,联邦通信委员会一直强烈抵制该提案。“主席做了一件非常精明的事情,”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法律、传播和信息科学教授克里斯托弗·余说。通过就公用事业问题征求意见,惠勒使得在必要时可以推进对快车道提案的批准,同时保留在未来某个日期建立网络中立性的“核”选项。但余补充说,目前,包括一个庞大的宽带游说团体在内的几个因素使得重新分类几乎不可能,该团体将不惜一切代价阻止其发生,因为它将导致监管的急剧增加。那么重新分类实际上是否可行,或者联邦通信委员会只是在敷衍网络中立性倡导者?
 
将互联网归类为公用事业将由五名联邦通信委员会委员投票决定。“问题在于,最高法院有一项裁决以及先前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六项裁决,这些裁决都与此相反,这将严重限制该机构朝这个方向发展的能力,”余说。
 
在 1996 年的《电信法案》中,这是自 20 世纪 30 年代以来美国通信法的首次更新,国会为电信和信息服务制定了单独的监管法规,其定义为具有“通过电信生成、获取、存储、转换、处理、检索、利用或提供信息”的能力。电信服务可以归类为“公共运营商”,使其成为受更多监管的公用事业,但信息服务则不能。
 
自 1998 年以来的六项裁决中,联邦通信委员会一直裁定互联网是一项信息服务,而不是电信服务。当然,委员会可以改变主意,但先例越多,改变就越困难。联邦通信委员会必须在法庭上陈述其理由。为了成功地提出他们的论点,它必须描述自 2007 年以来发生了什么变化,当时委员会最后一次裁定通过无线网络进行的宽带接入是一项信息服务。
 
这些裁决使得重新分类更加困难,但它们本身并不是禁止性的。然而,2005 年的一项最高法院裁决可能会构成更大的障碍。在国家有线电视和电信协会诉 Brand X 互联网服务案中,法院认为互联网接入是一种信息服务,因此不受公共运营商额外监管的约束。
 
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在他的意见中指出,由于《电信法案》的规定“含糊不清”,法院将服从联邦通信委员会对定义什么是电信服务的法规的解释,即使面对过去的先例,除非先例已确定该法规的含义明确。
 
情况可能就是这样。根据余的说法,“互联网根本不符合”电信服务的定义。正如法规中概述的那样,电信服务将数据传输到用户选择的端点而无需转换它。首先,余说,互联网的数据处理和存储活动太多,排除了将其归类为电信服务的可能性。“用户指定的点”也可能存在问题,余补充说。例如,如果纽约市的一个人将其 Web 浏览器指向 Google.com,那么将显示该站点。但如果该人随后飞往东京并在浏览器中输入“Google.com”,它将被重定向到 Google.co.jp。在最高法院的裁决和法规之间,“从法律角度来看,我认为重新分类几乎是不可能的,”余说。
 
科罗拉多大学法学院院长菲利普·J·韦泽同意重新分类可能“很难”。他指出,“第二个问题是存在许多联邦通信委员会可能不希望应用的遗留法规。”如果互联网被归类为公共运营商,联邦通信委员会将需要为其制定例外情况,然后必须在法庭上证明为什么它对互联网的待遇与同类中的其他服务不同。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认为重新分类会非常困难。哥伦比亚法学院教授蒂姆·吴在 2003 年创造了“网络中立性”一词,他称余的法律评估“完全错误”。首先,在 1990 年代,当互联网接入通过电话线传输时,它被归类为第二章,或电信公共运营商,“所以这实际上是回归到一种较旧的方法,”吴说。“其次,最高法院在 Brand X 裁决中明确表示,第二章分类是显而易见且容易的。”重新分类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吴说。
 
至少有一位前联邦通信委员会官员同意这一点。2001 年至 2011 年的委员迈克尔·科普斯写了一篇博文,呼吁重新分类,并将这一过程描述为“非常简单”。他写道:“这一切只需要一个足够大的联邦通信委员会来承认其先前的错误,并有足够的勇气让我们的通信未来重回正轨,”他引用了法院的裁决,这些裁决在联邦通信委员会解释法规时给予了相当大的尊重。
 
无论在内部进行更改有多么容易或困难,“我保证它会在法庭上受到挑战,”余说,例如 Comcast 和 Verizon 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该提案还面临来自国会共和党人的强烈反对,他们同情 ISP 的主张,即重新分类将施加繁重的法规,扼杀创新并损害就业。
 
有一点是明确的:无论反对将互联网变成公用事业的力量是法律上的还是政治上的,该提案无论如何都面临着一场艰苦的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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